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嘉小字第392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被 告 翁秀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叁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玖仟貳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
七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