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地上物所有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75號原告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地上物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335,6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0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蘇小雅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