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財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財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財管字第13號聲請人乙○○被繼承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丙○○(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市○○路○○○號7樓3,於民國
96年12月25日死亡)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市○○路○○○號7樓,於民國96年12月25日死亡),遺留有財產,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現已無繼承人,復無人擔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而被繼承人甲○○與聲請人乙○○共同繼承其外祖父 蘇孝新 位於雲林縣○○鎮鎮○○段616、641地號土地,而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爰聲請指定丙○○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本院97年9月5日嘉院龍民勤97繼字第215號、97年12月26日嘉院龍民勤97繼字第1206號、97年11月28日嘉院 龍民強 97繼字第1178號函影本、光復後除戶戶籍簿冊浮籤記事資料專用頁、台灣省嘉義縣戶籍登記簿、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戶籍謄本等核閱屬實,自堪信為真實,且核與首開法條尚無不合。
三、按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歸屬國庫。又按非公用國有財產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管理機關,民法第1185條、國有財產法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權,且未依民法第1177條之規定選定遺產管理人,足徵其等對被繼承人甲○○遺產之處置已漠不關心。而被繼承人之遺產,倘無人承認繼承時,將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歸屬國庫,又聲請人陳報聲請本院選任丙○○為遺產管理人,經丙○○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表示同意擔任甲○○之遺產管理人等語,據丙○○陳報其職業為地政士,對於擔任指定遺產管理人具有相當經歷,有其陳報狀嘉義市地政士開業執照影本2份附卷可稽,為使被繼承人遺產之處置順利進行,本院爰依利害關係人即聲請人之聲請,認為丙○○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書記官李靜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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