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清字第60號聲請人 顏佳玲 代理人 陳香如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費3,74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計算式:(10+1)*34*10=3,740】
二、聲請人本人及其配偶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三、請台端提出聲請人最近5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及其配偶 林大松 最近5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96暨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四、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五、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96年2月16日起至98年2月
16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書記官郭群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