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6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甲○○○越南姓
(現在高雄乙○○越南姓名
號現在屏東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8年7月17日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程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書記官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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