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小字第86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店小字第866號
原   告  黃崇瑋
被   告  張瑞謙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店小字第866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
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捌仟伍佰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 伊執 有被告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下同)102年8
月4日,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78,500元,付款人上海商
業儲蓄銀行,支票號碼HA0000000之支票乙紙(下稱系爭支
票)。詎於102年8月6日經提示後,付款人以被告存款不足
為由加以退票,經原告屢次催討,被告仍置之不理,爰依票
據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8,500元
,及自102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民事答辯狀以:伊
從未簽發或授權任何人簽發系爭支票予原告,伊依法主張與
原告間直接前後手原因關係抗辯云云置辯,並聲明:原告之
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票據為無因證券,票據所表彰之權利,與其基礎之原因關
係各自獨立,票據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
故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前手間所存在之
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此觀諸票據法第13條之規定自明。
次按票據行為,為不要因行為,執票人不負證明關於給付之
原因之責任,如票據債務人主張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時
,應由該債務人負舉證之責。又按票據債務人,主張執票人
取得支票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應先就其此項主張負舉證責
任,如不能舉證,則執票人前手縱為有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
支票,票據債務人亦不得以之對抗執票人。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
票理由單為證,足堪採信。被告抗辯伊從未簽發或授權任何
人簽發系爭支票予原告云云,惟未否認系爭支票上印文之真
正,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
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5、126條),則原告依系
爭支票文義所載,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即有所本。而於系爭
支票印文真正下,何以未簽發或未授權簽發系爭支票一事,
自應由被告負舉證之責,被告徒言未為發票或未授權為發票
行為,且未舉證以實其說,自難憑採。又被告自稱不識原告
,卻稱與原告為直接前後手關係,不無矛盾,而原告於102
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自承:「票據是我的客戶 吳宜霖
酒店消費,因我在酒店上班,我幫他代墊消費款,他差我10
幾萬,7月中他拿這張支票給我,後來跳票,我也不認識這
張票主。」(見本院卷第12頁),益證原、被告間非直接前
後手關係,自無原因抗辯之適用,被告以原因抗辯,要非有
理。另被告亦未證實原告係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系爭支票,
則被告自不得以其與系爭支票之執票人(即原告)之前手間
所存在之抗辯事由對抗原告。是被告上揭所執抗辯事由,並
無從對抗原告,自應負票據責任。
㈢、末按支票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
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
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從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
78,500元,及自102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經審酌後於本件判
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周祖民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
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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