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屏小字第220號
原 告 王文水
被 告 蘇呂玉
訴訟代理人 蘇綉纚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所有之屏東縣○○鄉○○段○○○號土地與原
告所有之同段14地號土地相鄰,因前有嫌隙,被告遂基於毀
損他人之物之犯意,於民國101年11月20日14時30分許,持
香蕉刀進入原告所有之同段14號土地上,砍伐原告所有之50
棵香蕉樹樹葉及樹幹,造成樹幹無法支撐,因而脫落死亡,
致原告無法收成香蕉受有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無法收成之損失。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下同)45,000元。
二、被告則以:被告固不否認有為砍伐香蕉樹葉之行為,惟辯稱
:原告之香蕉樹葉擋住伊種花的陽光,影響蘭花生長,伊多
次商請原告處理香蕉樹葉,原告均置之不理,伊只好進去原
告果園砍香蕉樹葉,並沒有砍到香蕉樹主幹,故無影響香蕉
樹生長及功能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於前開時、地進入其所有之香蕉園砍伐香蕉樹
葉之事實,為被告所不否認,復有本院依職權調閱102年度
調偵字第62號刑事卷宗查閱無訛,堪信為真實。惟原告主張
因被告上開砍伐香蕉樹之行為致香蕉樹死亡而無法收成之事
實,惟被告所否認,並以上開情詞置辯,經查:
㈠按土地所有人,遇鄰地竹木之枝根,有逾越疆界者,得向竹
木所有人,請求於相當期間內刈除之;竹木所有人,不於前
項期間內刈除者,土地所有人得刈取越界之枝根;越界竹木
之枝根,如於土地之利用無妨害者,不適用前2項之規定,
民法第797條定有明文。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
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再按侵權行為所發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有故意或
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為其成立要件,此觀民法第184條
之規定自明。若其行為並無故意或過失,或其行為與損害之
間無相當因果關係者,均無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可
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78號判決要旨參照)。
㈡經查,原告土地相鄰於被告土地,其所種植之香蕉樹樹葉已
越界垂壓至被告所搭設之黑網,業經被告提出照片3張在卷
為佐(見本院卷第91頁),復為原告所不爭執,又原告於10
1年11月27日於警詢時曾稱:「蘇呂玉去年(時間我忘記了
)到我家叫我將香蕉樹樹葉砍掉,我有答應她好,但我條件
是叫她將傾斜之水泥柱及網子扶正,不要超過我的界線,才
去砍但她沒有照我的意思做,就擅自將我的香蕉樹樹葉砍掉
,造成我的香蕉日後發育不良。」復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
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偵查中稱:「我的香蕉是種
在我的地,香蕉長的一株7米,香蕉樹樹葉本來就無法限制
它長的方向,被告有請我將超過香蕉樹葉砍掉,但我先請他
土地上的網子先弄好,然後我再去砍我的香蕉樹葉」,又於
102年10月2日本院言詞辯論中陳明被告曾要求其處理香蕉
樹葉,惟原告回覆被告倘若將黑網架好,原告就會處理香蕉
樹葉等語,堪認被告於砍除原告香蕉樹樹葉之前,已定相當
時間通知原告應自行砍除越界之香蕉樹葉,惟原告並未如期
為之,故被告越界刈除之香蕉樹葉,自屬正當權利之行使。
㈢次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因侵權行為所發生之損
害賠償請求權,除需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
之行為外,尚需侵害行為與損害之發生需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本件原告於屏東地檢署檢察官偵查中固稱:樹葉被毀損後
,有被砍到主幹,無法再生長了,所以我都把香蕉樹砍掉了
。且原告於本院102年8月21日言詞辯論中亦稱:被告砍伐
香蕉樹葉時,部分香蕉樹已有生長香蕉,約2個月即可採收
,因被告砍伐香蕉樹葉致香蕉樹無法生產香蕉等語,足見香
蕉樹被砍掉乃係事後原告所為,被告僅係砍除部分逾越圍籬
之香蕉葉。原告並未能舉證以證明遭刈除之香蕉樹葉,對於
香蕉樹生長之影響,難認被告有故意不法侵害原告權利之行
為,縱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屬實,惟被告進入原告果園刈除越
界之香蕉樹葉,係基於民法之規定維護權利之正當行為,難
謂有何不法可言。且原告未能舉證被告刈除越界之香蕉樹葉
係以損害原告為主要目的之不法行為,是原告依據侵權行為
請求被告損害賠償,顯屬無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施君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
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