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82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更生程序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六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書記官馮玉玲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2,72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提出代理人之委任狀到院。
三、聲請人應提出富邦之銀行及郵局帳戶存摺影本、國泰人壽30萬元之保單。
四、現有工作之在職證明及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
五、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
六、聲請人陳報在每月繳納協商金額外,另需向合作金庫繳交貸款3,710元,請提出貸款證明及繳款證明。
七、提出出售房屋之證明文件、價額、時間點及金錢流向。
八、應扶養親屬有父母在內,應提出依法應共同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比例及家族系統表,並提出其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九、應提出聲請人父母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十、應提出叔叔養護費、喪葬費、生前財產證明。
十一、聲請人應具體說明今有何新事證為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及其證明文件。
十二、聲請人(國稅局核發)最近2年歷次贈與資料。
十三、聲請人父母是否有領取老人津貼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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