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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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87號聲請人 魏志民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書記官張國仁附件:
一、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之證明文件(例如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表)。
二、聲請人應具體說明於協商成立後,是否曾依約履行?何時開始未依約履行?並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所有」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三、聲請人應具體說明未能按前項協商依約履行究係因何種不可歸責之事由所致,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提出聲請人於聲請前5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
五、協商成立後,收入及支出有無增減或其他異動之情事發生?
六、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之各項必要支出、為受扶養人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數額之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七、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有實際扶養母魏○○之事實之證明文件(例如以 魏簡玉葉 為受扶養人之報稅資料)、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即除聲請人外,依法律規定對魏簡玉葉亦負有扶養義務之人,例如聲請人之父、兄弟姊妹等)、與受扶養人之關係,暨魏簡玉葉及「其餘扶養義務人」(如父魏○○、兄甲○○)最近2年之國稅局財產、所得資料清單及聲請前5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
八、聲請人本人、父魏○○暨受扶養人魏○○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九、釋明聲請人之母魏簡玉葉是否領取政府發給之老人年金或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身心障礙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應具體說明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返還民間債務係對何人負有債務,並提出債權證明文件,且應於債權人清冊中補正該債權人名稱、地址、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陳報「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
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日(即民國97年6月16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95年6月18日起至97年6月17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