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93號聲請人庚○○即 余傳漳
甲○○即余傳漳之子○○即余傳漳之丑○○即余傳漳之癸○○即余傳漳之壬○○即余傳漳之寅○○○即余傳漳丙○○即余傳漳之丁○○即余傳漳之戊○○即余傳漳之辛○○即余傳漳之己○○即余傳漳之乙○○即余傳漳之共同送達代收人辰○○相對人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八十六年度存字第一三六二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八十六年度存字第一三二六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書記官賴榮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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