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8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世鴻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583號、80年度偵字第5568號),本院裁定如下:
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零點零肆公克,空包裝重零點伍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80年度偵字第5568號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扣得海洛因1包(淨重0.05公克,驗餘淨重0.04公克,空包裝0.51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100年11月10日調科壹字第10000588090號函1紙附卷可參,因本案被告陳世鴻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80年度訴字第1063號為不受理判決,而扣案之海洛因係違禁物品,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80年度偵字第5568號被告陳世鴻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之扣案粉末1包,經法務部調查局調驗結果,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05公克、驗餘淨重0.04公克,空包裝重0.51公克),有該局100年11月10日調科壹字第10000588090號函一紙在卷可憑(見98年度聲沒字第583號卷第13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至上開盛裝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裝袋1只,縱於檢測時將上開毒品取出,勢仍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號函可考,是該包裝袋自仍應與上開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