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補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541號
原   告 洺德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竹梅
原告與被告 林信宇 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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