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小字第10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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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小字第1038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被   告  蘇家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
;又起訴不合程式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
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9日以裁定命
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6
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書記官薛如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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