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小字第919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橋小字第919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被   告  陳冠忠
法定代理人  涂芳欣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6,102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
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黃宏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書記官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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