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16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16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1664號債權人台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戊○○債務人乙○○
甲○○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叁萬肆仟零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五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簡易庭法官范乃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書記官李育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