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15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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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1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促字第1525號債權人甲○○
號債務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維修單影本無法釋明其債權係對債務人乙○○存在,則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簡易庭法官傅曉瑄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書記官李育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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