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149號上訴人忠明綠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仁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駿州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89,8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6,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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