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18號原告 何依玲 訴訟代理人 謝文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陳水滿 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8,252元(即0000000元÷1/5=0000000元,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王美珍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