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94號原告 金溥聰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 律師複代理人 吳柏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雅琳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其訴之聲明第2項核屬非財產權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以上共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書記官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