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字第31號抗告人即被告 許雲川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李益宗黃益宗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書記官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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