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39號上訴人 邱瓊英
邱雲麗 視同上訴人 邱鴻森
邱鴻琳 邱谷峰 邱彥堯 邱柏鈞 邱碧惠 蔡 邱碧欗 邱淑釧 邱真珠 邱玲華 邱郁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寶月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全部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柒拾貳萬伍仟玖佰玖拾玖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貳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書記官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