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建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再字第3號再審原告忠明綠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仁揚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駿州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本院104年度建上字第3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再審原告聲明請求:(一)原確定判決廢棄。(二)前開廢棄部分,再審被告應再給付再審原告新臺幣(下同)534萬0,955元,及其中519萬0,062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中15萬0,893元自民國103年6月24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34萬0,955元,應徵裁判費8萬0,947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工程法庭審判長法官張浴美
法官莊嘉蕙法官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