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4833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
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本院所為之第
一審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4833號),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35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