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6年度斗保險小字第5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00000000000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96年9月27日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參仟貳佰捌拾捌元及其自96年9月2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95年1月1日駕駛車輛行經彰化縣○○鎮
○○路○段附近,因未保持安全距離而有過失,致撞損原告
承保之車輛,經報警處理時被告當場表明願賠償修理費用,
此有彰化縣警察局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所載可證,經查,原
告承保之車輛計支出修理費用新台幣參萬參仟貳佰捌拾捌元
,有估價單為憑。
三、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新台幣參萬參仟貳佰捌拾捌元及其
自96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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