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6年度斗簡字第236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斗簡字第23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27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陸萬捌仟貳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台
幣貳拾陸萬柒仟零貳拾捌元自民國96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9點7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捌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12月6日與原告訂立理債貸款
契約,向原告貸款新台幣(下同)000000元,約定按年息百
分之2計算利息,分84期清償,按月計付本息,被告應按期
繳款,否則視為全部到期,按年利率百分之19點7計算利息
。詎其後被告竟未依約給付,截至96年9月4日止,尚積欠貳
拾陸萬捌仟貳佰陸拾壹元及其中貳拾陸萬柒仟零貳拾捌元自
民國96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9點7計算
之利息,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訴請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卡里債申請
書、約定條款、債權明細報表為證,核屬相符,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
所示金額、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因財產權
涉訟其標的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下,經適用簡易程序而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法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
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
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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