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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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686號上訴人 方明嬋
翁瀞聰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永豪 律師被上訴人 姚吳勤英
姚汝權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忠信 律師複代理人 王珽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上訴人涉有違反銀行法等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民事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金訴字第18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刑事案件,針對該案被告即本件被上訴人之部分,業於民國104年6月25日判決,上訴後復經本院刑事庭於106年3月30日以104年度金上訴字第37號判決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等件在卷可證(見本院卷二第210至233、243至264頁),足供本院參酌,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容正
法官紀文惠法官劉素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書記官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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