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國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審國字第12號抗告人即原告楊金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106年8月23日106年度審國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而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書記官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