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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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4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鄭涵聰 即 鄭海水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書記官羅振仁附件:
1.應提出被繼承人鄭文風之除戶戶籍謄本,並提出鄭文風之遺產清冊。
2.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民國104年8月15日起至106年8月15日止)起迄今任職曄瑒精機有限公司之職務內容?每月薪資若干?請應列明上開期間每月領薪明細,如係入帳,請提出薪資帳戶資料為憑,並說明曄瑒精機有限公司為何未依法為聲請人辦理勞保?(聲請人所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未列明該投保資料)
3.提出聲請人配偶 林依樺 最近二年所得及財產資料,並說明其收入與負擔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比例之合理性。
4.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敘及每月支出膳食費、日常生活費、水電費、瓦斯費、通訊費、交通費及房租等,除前已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3月所開立之統一發票4紙、台灣電力公司106年6月繳費通知單、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106年6月水費通知單、台灣之星106年5月電信費繳款通知及繳款書各1紙,應請提出證明文件,如有其他同住家屬,並應說明家庭生活費之分擔方式。
5.應提出聲請人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6.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7.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4年8月15日起至106年8月15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8.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9.除聲請人更生聲請狀所附之新光人壽保單9紙(保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ACED435820、CED43582、0000000000、0000000000、FRDD2818、GQD22271),如有以聲請人本人、受扶養親屬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如未據實陳報即屬隱匿財產。另聲請人所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記載,聲請人目前有效保單共有21筆(包含新光人壽14筆、新光產物7筆),請聲請人依序載明各筆保險所依據之保險單、應繳保險費金額及保險費由何人繳納?該保單目前保險價值若干?如解約得領回金額若干?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如保險單),及請釋明於積欠債務之際,仍投保多筆保險之原因為何?
10.聲請人所提出之新光人壽保單9紙?每年117,397元(20,914
元+2,130元+8,690元+16,338元+16,107元+21,829元+17,584元+6,327元+7,478元)之保險費由何人繳納?該保單目前保險價值若干?如解約得領回金額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