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8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8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857號債權人 陳進良 債務人 張清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本件聲請,除所請求債務人給付之利息,其請求每月新臺幣1,500元利息逾越法定最高利率周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及其請求自民國102年7月23日起計算利息,逾越契約所約定於103年1月23日清償之遲延責任,逾越部份債權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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