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32號原告 呂慶元 訴訟代理人 黃冠程 律師被告 張詹柔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進福 被告 張福雄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三所有權人欄關於「 張福添 」之記載,應更正為「張福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清怡
法官徐培元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張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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