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親聲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家親聲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親聲字第507號聲請人 邱勇錫 兼法定代理 邱香倫 人相對人 黃信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生活費等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請求給付扶養費用,屬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按聲請人聲請事項各請求之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9萬元(聲請人邱勇錫部分)、75,000元(聲請人邱香倫部分)計算,應徵第一審非訟事件聲請費各為500元,聲請人邱香倫已繳納500元之聲請費,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限聲請人邱勇錫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書記官許哲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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