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403號原告 林富美 訴訟代理人 林倩玉 被告 林裕籃 (即 碧水荷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7月22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家事庭法官蘇昭蓉上列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仲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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