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33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78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惟被告二人均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金柱不得抗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莊正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