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2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2513號聲明人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不幸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六日過世,聲明人乙○○為被繼承人之媳,聲明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提出繼承系統表、聲明人之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聲請核備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明人乙○○既為被繼承人甲○○之媳,揆諸前揭規定,其即非被繼承人甲○○之法定順序繼承人,從而,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學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