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4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信益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4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3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股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2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信益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0ND-31743至80ND-32359││617│617,000││├──┼───────────────┼─────────────┼──────┼───┼─────┼───┤│002│信益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D-81617至83ND-81698││82│82,000││├──┼───────────────┼─────────────┼──────┼───┼─────┼───┤│003│信益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D-84277至83ND-84422││146│146,000││├──┼───────────────┼─────────────┼──────┼───┼─────┼───┤│004│信益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D-108418至83ND-109016││599│599,000││├──┼───────────────┼─────────────┼──────┼───┼─────┼───┤│005│信益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150001至85ND-150067││67│67,000││├──┼───────────────┼─────────────┼──────┼───┼─────┼───┤│006│信益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167402至85ND-167449││48│48,000││├──┼───────────────┼─────────────┼──────┼───┼─────┼───┤│007│信益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8ND-221089至88ND-221120││32│32,000││├──┼───────────────┼─────────────┼──────┼───┼─────┼───┤│008│信益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F-601至85NF-610││10│1,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