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17號上訴人即原告康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定國 被上訴人即被告空軍軍官學校法定代理人王天祜兩造間因本院106年度建字第1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4,692,9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1,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工程法庭法官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書記官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