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家聲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聲字第410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應補正民國107年9月11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上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簽名用印。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