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簡字第12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審簡字第128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昱全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偵字第797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審理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2412號),裁定改依簡易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陳昱全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三及五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二、四、六及七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案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陳昱全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乃依前揭規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陳昱全明知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氯乙基卡西酮、硝甲西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甲苯基乙基胺戊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二甲胺丁酮,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3款所規定之第二、三級毒品,依法均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及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7年2月中旬某日,在臺北市○○○路寶愛酒店,以新臺幣8,000元之價格,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購買如附表編號2⑴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而持有之;另於107年2月中旬某日,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號0樓居所,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不點」之成年友人處,取得如附表編號1、2⑵、3至
7所示之第二、三級毒品而持有之。嗣於同年月27日晚間9時5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在上開居所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三、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蕭名浩 、 李思萱 、 潘韋豪 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又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查獲現場暨扣案物照片41張在卷可查,另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可資佐證。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檢驗,結果詳如附表「鑑定結果」欄所示,有該局107年5月2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查。綜上,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予認定,俱應依法論科。
四、按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氯乙基卡西酮、硝甲西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甲苯基乙基胺戊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二甲胺丁酮,分別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3款所規定之第二、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及同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論處。爰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而持有數量、種類非少之第二、三級毒品,足見其守法觀念不足,本應嚴懲,惟審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並兼衡其五專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參照),自陳從事網拍工作,目前家中無人須其扶養等語,另其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扣案如附表編號1、3及5所示之物,均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業如前述,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公訴意旨認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應有誤會;扣案如附表編號2、4、6及7所示之物,均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係被告持有之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至因鑑驗耗盡之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氯乙基卡西酮、硝甲西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甲苯基乙基胺戊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二甲胺丁酮既已滅失,自均無庸再為沒收銷燬或沒收之諭知。另用以盛裝前開毒品之外包裝袋,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其內仍會附著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獨立析離,亦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併宣告沒收銷燬之或沒收之。至扣案之封口機1臺、電子磅秤3臺、瓷缽(含搗碎棒)1個、分裝袋2包、咖啡包分裝袋9包及不明粉末1包,被告均否認為其所有,本案亦無證據足以證明該等物品為被告所有之物,爰不為沒收之宣告;又扣案之行動電話3支,雖為被告所有,惟與本案犯罪無直接關連,亦不為沒收之宣告。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5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本案係被告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為處刑,依刑事訴訟法第
455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怡靜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品項及數量│鑑定結果│備註│├──┼────────┼─────────────────────┼──────┤│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白色晶體1包(含包裝袋1個,驗前毛重0.62公│編號A2│││非他命1包│克,驗前淨重0.23公克,驗餘淨重0.17公克,驗│││││前純質淨重約0.22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2│第三級毒品愷他命│⑴白色細晶體1包(含包裝袋1個,驗前毛重7.│⑴編號A1│││2包│73公克,驗前淨重7.34公克,驗餘淨重7.28公│⑵編號A3││││克,驗前純質淨重約7.11公克)。│││││⑵白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1個,驗前毛重0.48│││││公克,驗前淨重0.05公克,餘0.03公克,驗前│││││純質淨重0.04公克)。│││││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3│金色包裝咖啡包12│淡褐色粉末12包(含包裝袋12個,驗前總毛重72│編號B1至B12│││包│.04公克,驗前總淨重約59.92公克,取0.71公│││││克鑑定用罄),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19公克)、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硝甲西│││││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甲苯基乙│││││基胺戊酮等成分。││├──┼────────┼─────────────────────┼──────┤│4│白/金色包裝咖啡│褐色粉末3包(含包裝袋3個,驗前總毛重29.2│編號B13至B15│││包3包│4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5.31公克,取0.57公克│││││鑑定用罄),檢出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成分│││││(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01公克)。││├──┼────────┼─────────────────────┼──────┤│5│銀色包裝咖啡包2│淡褐色粉末2包(含包裝袋2個,驗前總毛重9.│編號B16、B17│││包│69公克,驗前總淨重約8.19公克,取0.90公克鑑│││││定用罄),檢出含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16公克)、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硝甲西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甲苯基乙基│││││胺戊酮等成分。││├──┼────────┼─────────────────────┼──────┤│6│梅片1個│紅褐色圓形藥錠1顆(驗前淨重1.02公克,驗餘│編號C││││淨重0.80公克),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硝甲西泮等成分。││├──┼────────┼─────────────────────┼──────┤│7│不明粉末4包│編號D1:粉紅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1個,驗前│編號D1至D4││││毛重83.78公克,驗前淨重82.65公克│││││,餘82.32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成分(驗前純質淨重約80.9│││││9公克)。│││││編號D2:黃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1個,驗前毛│││││重36.92公克,驗前淨重35.74公克,│││││餘35.63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成分(驗前純質淨重約34.66│││││公克)。│││││編號D3:淡藍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1個,驗前│││││毛重38.75公克,驗前淨重37.64公克│││││,餘37.55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成分(驗前純質淨重約36.8│││││8公克)。│││││編號D4:米白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1個,驗前│││││毛重3.70公克,驗前淨重3.03克,餘│││││2.88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3,4-亞甲基雙氧苯基二甲胺丁酮等成│││││分(愷他命驗前純質淨重約0.03公克,│││││3,4-亞甲基雙氧苯基二甲胺丁酮驗前純│││││質淨重約0.54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