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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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翁瑞麟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種類(如膳食、交通、醫療…等)、原因、數額(新台幣),並釋明之。
㈡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其扶養義務人之總人數、每月所需受
扶養金額及其種類與原因、受扶養人之最新財產、所得清單(請自行請領)。
㈢提出於95年與銀行就債務協商成立證明。
㈣釋明不可歸責於己導致毀諾事由中,所謂「私人債務」其意為
何?其種類、金額、發生時間各為何?是否未列入債權人清冊?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書記官張豐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