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007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金池 、乙○○○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7007號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書記官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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