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47號
聲 請 人 曾文艶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春見 間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遷讓返還門牌號碼
高雄市○○區○○○路○○○巷○號及3號房屋,其調解標的
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之價值為斷,是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360,300元(即系爭房屋課稅現值),應徵
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