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司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47號
聲 請 人  曾文艶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春見 間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遷讓返還門牌號碼
  高雄市○○區○○○路○○○巷○號及3號房屋,其調解標的
  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之價值為斷,是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360,300元(即系爭房屋課稅現值),應徵
  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