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再易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再易字第四0號
再審原告譽岱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壹佰陸拾陸元(下同),應徵裁判費壹仟捌佰陸拾叁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