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訴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一號
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執行羈押,至九十年一月十日,經第二次延長羈押二個月,羈押期間至九十年三月九日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黃金富法官何菁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吳瑞英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