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96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8年11月初某日起至同年12月3日止,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緝字第15
3號(偵查案號: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2957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所犯罪名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
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鄭凱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書記官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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