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執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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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勞執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執字第37號聲請人 吳冠緯 相對人 薛棨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8月12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 薛棨木 」之記載,應更正為「薛棨文」。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應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勞資爭議事件處理法第59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於111年8月12日所為111年度勞執字第37准予強制執行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書記官吳紫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