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28號原告 許林碧雲 特別代理人 陳魁元 律師複代理人 蘇伯維 律師被告 鮑能俐 即 許聰偉 承受訴訟人
許立德 即許聰偉承受訴訟人
許恬恬 即許聰偉承受訴訟人
許婷婷 即許聰偉承受訴訟人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龍升 律師被告 許秋芬
許聰彬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29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書記官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