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3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3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7年度附民字第383號原告乙○○
(原名: 陳菁甫 )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易字第58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共同被告甲○○被訴詐欺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就被告甲○○部分,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蔡坤湖
法官謝昀璉法官呂煜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曹尚卿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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