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9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909號聲請人班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1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9月9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余明賢法官林怡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書記官施若娟┌─────────────────────────────────────────────────┐│附表:98年度除字第190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票據號碼│票據種類│申報權利期間│├──┼──────┼──────┼───────┼──────┼─────┼────┼──────┤│001│志勤營造工程│第一商業銀行│72,765元│98年5月10日│XA0000000│支票│3個月│││有限公司│古亭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