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1年度潮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補字第6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國
訴訟代理人  陳興林
上列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錦雲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王錦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1,94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1,77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新臺幣1,27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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