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469號
原 告 吳建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羣騰 即久騰機車行等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3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美琪